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即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
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
或逕將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送中華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
三、 法院的調查: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拋棄是否一部拋棄或附有條件,
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制作裁定。
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
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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