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由於科技進步,檔案保存功能已大幅提升,
自即日起,保險業進行電話行銷,依規定須留存的電話錄音等相關紀錄的存檔時間,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降低消費糾紛,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
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並針對傳統型人壽保險已提供要保人審閱的契約條款內容、聲明書、電話錄音紀錄等相關紀錄存檔列管,
過去,此種相關紀錄的保存期限,僅不得短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二年。
不過,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由於科技日漸進步,檔案保存功能已大幅提升,
因此,自即日起,要求保險業將此種相關紀錄的保存期限,由二年延長為五年,
以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此外,若消費者與保險業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
消費者可要求保險業提供錄音備分,保險業不得拒絕,但保險業者可向消費者酌收一定工本費。
參考人身保險保全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第3點第16項第1款,
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的健康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的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的依據;
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的解釋與處理;
要保人與公司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如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不得予以拒絕。
◆◆◆◆◆◆◆◆◆◆◆◆◆◆◆◆◆◆◆◆◆◆◆◆
快速貸款諮詢表 (點擊進入)
不看薪轉信用不良 瑕疵快速貸款勞保貸款勞保貸款專案民間債務整合民間小額借款民間房屋借款民間整合民間融資民間貸款民間貸款]民間金主民間金主借貸法扣借款無保借貸無薪轉貸款痞客邦小婷貸款聯徵信用不良貸款融資信貸警察信用貸款警察借款警察借貸警察民間借貸警察貸款貸款同業配合轉增貸金主借款金主投資高雄市代書貸款高雄市民間代書借貸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