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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之權益解析(1)

支票本票金額若如數兌現,則債務清償,然一旦跳票不獲付款時,

執票人即得依法請求票據上之權利,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票據之權利,

對本票之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即未載到期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而對於支票之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此即本票之請求權時效三年、支票之請求權時效一年之依據,

其所代表之意義係本票之執票人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依發票日起算)

三年內若未對發票人行使權利、而支票執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內若未對發票人行使權利,

則該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時效完成後,

對於債權人之請求,債務人即得行使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此關於支票、本票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執票人不可不知,

一旦因不知或疏忽未及時主張權利,則對其票據債權恐生影響。

然執票人一旦依法主張票據權利時,則對其時效又有何影響?

又應如何保障其權利?這時支票或本票並非無效僅是成為一般借據仍然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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